【新聞回顧】人民日報 報道
6月26日上午晉江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起涉案28億元的洗錢大案:福建泉州出動700多名警力,30多個追捕小組同時出擊,在山東淄博和福建泉州、廈門、福州、莆田等地展開抓捕,搗毀犯罪窩點27個,抓獲團伙主要成員95名。這個以組建“第四方支付</a>平臺”專為賭博、詐騙網站提供充值、提現等服務的“洗錢”團伙被徹底摧毀。
【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前世今生】
新聞中提到的這個被犯罪團伙用來為犯罪集團提供“洗錢”服務的“第四方支付平臺”是個什么鬼? 相關人員在操作這個第四方支付平臺時又有什么樣的法律風險?
既然是第四方支付,那么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支付,到底指的是什么?
第一方支付,也就是現金支付,其本質的意義就是指貨幣支付,這是最普遍和最古老的支付方式。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這種支付方式也會逐漸消弱,但是不會被淘汰;
第二方支付是依托于銀行的支付,支付原理,就是你自己,通過銀行去完成支付的過程;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通過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而促成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網絡支付模式。般是通過對接銀行和互聯網公司之間的結算服務, 目前我國大概有第三方支付牌照350多家。我們平時最常見的支付寶和微信都屬于第三方支付。
第四方支付是相對第三方而言的, 屬于支付服務集成商,也稱為聚合支付。是連接著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商戶的中間商。直觀理解就是,一些商家出于成本考慮,不再單獨一家家去接微信、支付寶、銀聯等各個支付通道,而是直接由聚合支付服務商提供一次性對接,同時支持多個支付方式,包括了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和其他的服務商等。
【運作第四方支付面臨的風險】
第四方支付平臺看似挺簡單高效的一種方式,但卻暗含風險。風險在哪里?聚合支付機構最大的風險點就是“錢”和“信息”。換句話理解,聚合支付公司只是為商戶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的技術服務機構,不能沉淀資金,更不能為商戶提供支付和資金清算。
文中新聞所提的被警方摧毀的犯罪團伙,以組建“第四方支付平臺”專為賭博、詐騙網站提供充值、提現等的服務,既是違規沉淀資金,同時又為賭博、詐騙網站等犯罪行為提供支付和資金清算,觸犯了多項的刑法罪名,把自己拖進了犯罪的泥沼中。(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