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8月4日是個令人悲傷的日子,任丘市12歲的女孩被綁架后死亡。綁架者住所與女孩的家,就相隔不過數米。8月8日,公安機關發布警情續報,抓獲了2名犯罪嫌疑人。嚴懲犯罪分子,告慰女孩在天之靈,給痛失愛女的家庭予以安慰,這是心懷正義的人們樸素的愿望。
傷痛情緒之下,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與刑罰,仍需嚴格地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開展推進。
而綁架者是否一定會被判處死刑?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并不必然。
按照刑法規定,綁架罪有兩檔量刑,基本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升格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時,《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綁架致人死亡這種結果加重犯,而增加了故意傷害情節,因此導致綁架罪適用的一系列變化。
具體而言,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只要將被綁架人置于行為人或第三人控制之下或者向被綁架人的家人等發出要求支付財物的意思,就成立犯罪既遂;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也構成綁架罪既遂。
在此基礎上,如果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其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因此,在這個令人痛心的女孩被綁架后死亡案件中,如果警方的證據能證明綁架者是故意殺害女孩,或者是故意傷害女孩致其死亡的,對行為人將以綁架罪定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證明的關鍵點在于:犯罪嫌疑人有殺害女孩或者故意傷害女孩的故意。
而案件的事實可能還有另外一個情形,即:女孩的死亡是綁架過程中由于綁架者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形,辦案機關需要證實行為人對女孩的死亡結果是一種過失的心態。
此種情形之下,對綁架者的定罪與量刑就不再以綁架罪罪名處罰,而會綜合全案證據,或會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對行為人進行追責。
此外,從警情通報中也知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兩人。那是否此兩人將領受同樣的刑罰制裁,答案也并不一定。
綁架罪是繼續犯,在綁架既遂之后,不法行為與不法狀態還在繼續中,行為人加入的,屬于承繼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行為中,對每一個行為人的處罰,是依據各自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決定的。
故在本案中,2名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會被判處死刑。犯罪嫌疑人最終承擔的刑事責任,會依據案件認定的事實與證據而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