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駕車會被怎么處理?3月17日,開化交警在日常巡邏中查獲一起涉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駕駛人汪某將被公安機關罰款、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等一系列處罰。
3月17日凌晨1時許,汪某從她人借來一輛小轎車,準備在開化城里兜下風。凌晨2時許,巡邏中的交警大隊民警經對其進行人體毒品尿樣檢測,顯示為陽性。在事實面前,汪某對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據了解,2013年,汪某因犯容留賣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汪某自述一周前在杭州玩,恰好遇到以前的獄友,就在獄友的車內吸了冰毒,吸了多少自己講不大來,就吸了四五口。吸完之后,就離開杭州坐車回開化了。
3月17日,汪某因吸食毒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罰款500元處罰,同時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決定給予王某罰款200元,予以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警方提醒: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即“毒駕”的危害性更勝“醉駕”。為加強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及駕駛機動車的管理,預防和減少吸毒駕駛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123號令進一步細化了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的限制條件,完善了取得駕駛證的吸毒人員管理措施:一是將原來“吸毒成癮尚未戒除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規定,明確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二是明確取得駕駛證后具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措施的三種情形的,視為吸毒成癮未戒除,予以注銷駕駛證。三是明確持有駕駛證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予以注銷駕駛證。
(本文來源:衢州新聞網 責任編輯:祝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