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的庭審,于民眾而言,是嚴肅,刻板,也是陌生和神秘的。庭審現場,是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這對相愛相殺的法律人“華山論劍”的重要時刻,他們將在庭上就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做針鋒相對的論證。
2019年11月16日。汕尾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樁涉黑案件的審理正在緊張有序的進行。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的庭審,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從第二環節法庭調查開始,辯護人、公訴人、被告人等人員將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進行案件事實的查明,訴訟證據的展示,訴辯意見的發表及被告人的辯解陳述,法庭調查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是法庭審判的中心環節。
審判長詢問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何意見?
第一被告的當庭無罪辯解,猶如一塊巨石投入平靜的湖中,在每個人心中激起了層層浪。
第一被告:“我沒有罪?!蛔屛宜X,訊問室中的冷氣調至最低16度,我穿著一件單薄的短袖…感到寒冷,要求將冷氣調高,但偵查人員并未將冷氣調高..…”
..…
仔細聆聽著被告席上的委托人的陳述,辯護人王平聚律師不由得雙眉緊鎖。這是一個村民反對針對本村不法征地而到市里、省里上訪表達心中訴求引發的案件,全部涉案人員均是村里土生土長,服務鄉村熱心村里公益的村民;潮汕民眾信奉媽祖文化,在特別的日子里這些村民組織唱大戲,媽祖祭拜,凝聚村民,共建家園;村民或許不會用美麗的文字對人表達他們對家園的熱愛,但是現在庭審上,經由被告口中這一樁樁一件件事情樸實的描述和案件卷宗里零星的記錄,可以大致勾勒相互印證,這起案件并非如起訴書所說的“罪大惡極、惡貫滿盈的黑社會”性質案件,極有可能是一起冤案。這個當事人可能受到了刑訊逼供。有罪供述,是遭受了刑訊逼供的結果。
在第二被告接受法庭調查期間,相同的事情發生了。
結束了第一被告的詢問,審判長宣告將其帶下法庭,隨即宣第二被告上庭接受法庭調查。面對話筒,第二被告完全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帶著哭腔,哽咽的描述了當時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形:
“…他們用手機播放發燒的小女兒,頭上貼著退燒貼,哭喊著“我要爸爸、我要爸爸”的視頻給我看,讓我趕快交代了就可以回去看女兒…我心如刀割,心亂如麻,我只想趕快說完回去看生病的女兒….”
接著,隨后的幾名被告人都分別做了相同的受凍提訊的陳述,多名被告人不約而同地翻供和無罪辯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的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被告人在庭審上的供述,是法定證據之一。對被告人的口供,刑訴法要求在收集口供中嚴禁刑訊逼供,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提取口供。
同時,相關的解釋規定了“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具體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精神上遭受激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例如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而本案中讓第一被告長時間穿著短袖上衣暴露在16度空調環境接受提訊,明顯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排除。
面對庭審中各位被告的辯解陳述,北京來的張磊律師,湖南郭雄偉律師也同時做出了和王平聚律師相同的決定:向法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排除其當事人當時做出的口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審判長如何應對辯護律師的申請?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會被排除?靜等下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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