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鄭某林,男,1973年出生,個體經營者。林某,男,1983年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林、林某長期從事化學品研制、生產、銷售及化學品出口貿易工作。2015年4月,鄭某林租用南通市某制藥技術有限公司的設備、場地進行化學品的研制、生產及銷售。其間,鄭某林雇用他人生產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簡稱5F-AMB)在內的大量化工產品并進行銷售。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2016年1月,林某與鄭某林在明知5F-AMB已被國家相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鄭某林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價格向林某販賣150千克5F-AMB。兩人隨后完成交易。
2016年3月,鄭某林用約1千克5F-AMB冒充另外一種被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販賣給李某某(另案處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郵包中查獲477.79克5F-AMB。2016年8月和9月,鄭某林、林某先后被抓獲。
【裁判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鄭某林、林某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這起兩名被告均判無期徒刑毒品案件,我們刑辯團隊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關系:
1.案件中的5F-AMB 是什么?
5F-AMB屬于合成大麻素類新精神活性物質。新精神活性物質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學結構而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確定為繼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
2.鄭某林、林某的行為符合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2016年1月,林某與鄭某林在明知5F-AMB已被國家相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鄭某林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價格向林某販賣150千克5F-AMB。故鄭某林、林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販賣毒品罪。
3.對兩名被告何以處于死緩判決?
根據法律的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鄭某林販賣、運輸5F-AMB約184千克,林某販賣5F-AMB約150千克,均屬販賣毒品數量大, 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數量、危害和被告人鄭某林、林某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4.鄭某林的販賣數量為什么認定為184千克?
案發后,公安人員從鄭某林租用的技術有限公司冷庫內查獲33.92千克5F-AMB。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部分毒品雖非買賣現場截獲,也應認定為鄭某林販賣的數量。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