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23時許,羅某醉酒后駕駛輕型貨車由重慶市XX區工廠出發回家。當其行駛至某大街與某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將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吳某某,段某某撞倒,致吳某某當場死亡。羅某下車查看發現段某某被卷進車輛底盤下,后強行駕車逃逸,將車底的段某某拖帶103米后,其駕車與行駛在對面車道的出租車發生碰撞。羅某繼續駕車行駛約25米后,段某某與車體分離。隨后,羅某駕車逃逸至某中學后校門處,段某某的丈夫胡某某乘出租車亦追趕到此,后羅某被胡某某扭送回事故現場,并于次日凌晨歸案。經鑒定,吳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較大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段某某致死原因由輕型貨車撞擊和起步后推行擠壓共同作用形成;羅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68.9mg/100ml;羅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羅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問題:
1.羅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羅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酔酒駕車,在人行道上與行人相撞造成一人當場死亡,一人卷入車底這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疑問;隨后羅某在明知有人被卷入車底盤下,為逃避法律責任,強行駕車逃離現場。拖行段某某達百米,客觀上造成了段某某的死亡;主觀上羅某對段某某的死亡具有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故此,羅某拖行段某致其死亡的行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所包容評價,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對羅某所犯罪數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2.羅某在歸案后,關于知道車下有人的供述不構成自首。刑法規定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羅某被胡某扭送回事故現場,凌晨歸案后交代了自己在駕車逃離現場時,明知車底盤下有人。但是“肇事車輛逃逸,拖行卷入車底的人達103米致其死亡”,是公安機關接到胡某報案到達現場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羅某的供述屬于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疇,且羅某是在胡某的攔截下被迫歸案,不屬于主動投案,故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
這起交通事故是血的教訓,兩個鮮活生命的死亡,肇事者可能終生監禁。開車不喝酒,酒后不開車。永遠都不要懷有僥幸心理,三個家庭就此分崩離析,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